公司應申報董、監、經理人及大股東資料
公司法第22條之1規定公司應每年定期申報董事、監察人、經理人及持股逾10%大股東資料,包括姓名、國籍、出生年月日、身分證明文件、及持股數或出資額等資料,以電子方式申報至中央主管機關建置之平台。「首次申報」期限自107年11月1日至108年1月31日止,若有變動,應於變動後15日內申報。本次修法影響逾70萬家的有限公司及股份有限公司。
首次申報資料經濟部將整合現有公司登記及財政部稅務資料,匯入申報平台做初始資料,公司只需在線上平台確認或更新填補資料,不必逐筆輸入。
首度申報後若資料無變動,自109年起每年3月1日至3月31日要完成「年度申報」,將前一年度截至12月底止資料申報,若當年度1月1日至3月31日間資料仍有變動,且在變動後15日內需完成變動申報,公司就不用再作年度申報。
未申報公司,經部得命公司限期改正,未改正第一次處罰5~50萬元,第二次開罰50~500萬元,可按次連續處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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