列報未分配盈餘實質投資減除項目,其投資範圍應符合規定

財政部北區國稅局表示,依產業創新條例第23條之3及公司或有限合夥事業實質投資適用未分配盈餘減除及申請退稅辦法第3條第1項規定,營利事業以107年度及以後年度之未分配盈餘於各該年度盈餘發生年度之次年起3年內興建或購置供自行生產或營業用之建築物、軟硬體設備或技術之實際支出金額合計達新臺幣(下同)100萬元,該投資金額得列為所得稅法第66條之9規定當年度未分配盈餘之減除項目。 [...]

營利事業應申報真實行業代號,以正確適用擴大書面審核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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營利事業CFC制度豁免條款適用之注意事項

財政部北區國稅局表示,營利事業受控外國企業(Controlled Foreign Company,下稱CFC)制度自112年度施行,為落實租稅公平並兼顧納稅人實際營運之需要,訂有豁免門檻規定,邇來接獲外界諮詢CFC豁免規定適用疑義,該局舉例說明如下: 問題一:營利事業之CFC若透過位於其他國家或地區的辦公處所實際經營業務,是否符合豁免規定? [...]

公司列報盈虧互抵時,虧損年度之投資收益應先抵減虧損

財政部北區國稅局表示,公司組織之營利事業如符合所得稅法第39條規定,會計帳冊簿據完備、虧損及申報扣除年度均使用藍色申報書或經會計師查核簽證、如期申報條件者,得將經稽徵機關核定之前10年內各年虧損,自本年度純益額中扣除後再行核課納稅。但核定虧損年度如有依所得稅法第42條規定不計入所得額之投資收益,應先減除各該年度之投資收益,再以其餘額,自本年度純益額中扣除。 [...]

獨資、合夥營利事業之資本主或合夥人取自經營事業盈餘之營利所得,無8.5%可抵減稅額或按28%稅率分開計稅之適用。

財政部高雄國稅局表示,今年5月報稅季將至,提醒獨資、合夥營利事業之資本主或合夥人於申報110年度綜合所得稅時,對於其經營事業所得之盈餘或合夥人每年度應分配之盈餘,係屬所得稅法規定之營利所得,應併入綜合所得總額課稅;且因該獨資或合夥事業之盈餘非股利憑單填報範疇,該盈餘不能按8.5%計算可抵減稅額抵繳應納稅額,或按28%稅率分開計稅,應與其他類別所得合併計算應納稅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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